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85條之4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