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4日犯重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判決(原審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5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惟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