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至同年月十一日、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至同年月十七日犯私運管制物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四三六、一三一三六號)、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