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私行拘禁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行拘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6日至28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