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車籍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 艾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鼎馳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陳文寬應給付原告壹拾萬元整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被告陳文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鼎馳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RAD-1070號及RAD-1071三輛汽車之車籍返還登記予原告。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經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3日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前開汽車3部之市價合計為貳佰零玖萬元(即分別為85萬、85萬元、39萬元,見本院卷第15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應為貳佰壹拾玖萬元(計算式:100,000元+2,090,000元=2,19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