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5號原告 黃山益
黃山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山峯 被告 黃麗雲
黃宏謀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參佰
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