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陽振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振興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振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4、5之犯罪日期欄分別誤載為「106年10月20日下午5時36分許」、「106年10月22日晚間8時17分許」,應更正為「105年10月20日下午5時36分許」、「105年10月22日晚間8時17分許」),乃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歐陽振興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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