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 林昭傳
陳林金女 廖林佩甄 被告睿宸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嘉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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