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 江威 被告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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