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
6月9日起執行羈押,嗣並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9年11月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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