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9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依同
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3,031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
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
補29,393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