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
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里鄉○○村○○鄰○○路○段○○○巷
○弄○○號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