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