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3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1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授
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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