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李毓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吳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嬿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李毓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吳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