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毒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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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八一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二四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再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在卷為憑,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將被告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具理由,其空言聲明不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魏新國法官劉叡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葉炳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