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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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2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香
被   告  邱雅雯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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