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蔡紫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義博 即順風中醫診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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