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建暐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申請(聲請之誤)停止羈押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即聲請人邱建暐(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詐欺取財罪、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及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予以羈押,嗣經訊問後,裁定自105年4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查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非得易科罰金之罪,且於105年4月18日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確定),刑度非輕,而被告經羈押後,另數次經檢警借訊所涉犯之其他詐欺等犯罪(相關資料因偵查不公開置於彌封袋內),其於羈押時之前案紀錄,除本案及另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詐欺案件外,雖未顯現有其他詐欺犯嫌,然於遭羈押後經警借訊之情形及依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顯然另涉及多起詐欺等犯行,除顯現有反覆實施之虞之情事外,亦顯有可能為規避後續之審判、執行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所提出之希望回去安頓父親等事由,並非審酌是否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據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