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張揚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揚芬於民國93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03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47,664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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