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丑○○
子○○戊○○己○○庚○○壬○○辛○○丁○○丙○○乙○○癸○○共同代理人 李三賢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