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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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八二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本院所為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呂永福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