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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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德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純英 訴訟代理人 蕭靖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浦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0年7月21日│108,000元│ED0000000││││限公司顏純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