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六號聲請人 郭宏竹
鍾勝德 (即盛園絲瓜小籠湯包)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淑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六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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