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0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ROCS( 卡洛馳 )」商標圖樣之鞋子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孟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43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CROCS(卡洛馳)」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犯前2條(即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李孟妍所涉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
2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3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憑。本件扣案仿冒「CROCS(卡洛馳)」商標圖樣之鞋子1雙(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49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34號偵查卷第60頁),係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依前揭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現行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