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郭翰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起,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68,000元。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收。債務人自101年11月11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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