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被告 廖酋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酋詔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里0鄰○○巷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恒祺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