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黃佳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4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利率年息最高19.71%。若持卡人於適用期間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十五款之各款約定情事之一者,或持卡人已無持有本行任何一張流通信用卡時,債權人得逕行調高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債務人並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1年12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28,855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12月27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42,506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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