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振芳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本院彰化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二八一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蔡紹良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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