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投衛局檢字第○九二○○○九○八六號尿液檢驗單影本一紙」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安非他命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素行欠佳,仍不知戒絕毒癮、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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