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
已死亡)選任辯護人謝嘉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B○○係祝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祝好公司,址設屏東市○○街○○○號)之負責人,被告辰○○、Q○○與I○○(均另行審結)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成立澳瑪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瑪公司)後,由被告甲○○(另行審結)任董事長(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改由被告辰○○擔任董事長,公司地址並改至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7),被告辰○○擔任執行長,被告Q○○擔任董事,被告I○○擔任總經理等,澳瑪公司並與亞太之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太之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彭智君 ,實際負責人為被告Q○○)對外宣稱係代理關係,並與祝好公司、 全耀 顧問管理公司(下稱全耀公司,址設高雄市○○○路○○○號4樓,實際負責人為被告 蔡則悅 ,另由檢察官偵辦中,業務經理為被告G○○,另行審結)成立經銷合作關係,澳瑪公司及亞太公司負責各經銷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復將各經銷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澳瑪及亞太之星公司作為統籌運用。被告甲○○、辰○○、Q○○、I○○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明知郵輪之市價動輒上億,以澳瑪公司資本額2000萬元之資力,根本無從購買或租賃,竟自94年8月間起至95年5月止,夥同具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被告蔡則悅、G○○、B○○等人,利用民眾投資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澳瑪公司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於前開期間向不特定民眾佯稱:澳瑪公司將投資「亞太之星」郵輪之CASINO遊樂場,預計募資5億元,投資人每投資1單位數為10萬元,投資期限為1年,每月除固定發放2000至2500元不等之紅利外,另可獲得郵輪尊爵卡、貴賓證或船票,日後可兌換籌碼在郵輪之遊樂場使用,合約期滿本金將全數退還,保證年利率高達30%以上等語,再以年利率30%之高報酬投資文宣、媒體報導資料及舉行亞太之星郵輪南區發表會(94年11月3日在高雄市福華大飯店鳳仙廳舉行)等方式施用詐術,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澳瑪公司具有合法性、前瞻性且高獲利能力之假象,因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投資款項予被告甲○○、辰○○、Q○○、I○○、B○○、蔡則悅、G○○等人共同收受,渠等並以此為常業,全耀公司、祝好公司並得從中獲得
25%至38%不等之佣金,其間,被告G○○並教導其公司業務員藉由網路尋找投資人,復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致部分投資人透過全耀公司之 陳漈瑜 、壬○○、 陳佳鈴 、玄○○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用以投資澳瑪公司,藉由上開手法吸金至少3525萬元以上。因認被告B○○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論處,及廢止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起訴後,被告B○○業於96年12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97年4月14日屏市戶51字第0970001436號函附之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因本件業已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則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13號被告B○○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與本案即無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辦為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號│被害人│投資單位及金額(新臺幣)│介紹人及抽佣比例及金額│投資時間│備註││││││(年月日)││├──┼───┼────────────┼───────────┼─────┼───┤│1│黃○○│2單位、20萬元(94.11.28│B○○、25%、5萬元│94.11.25│告訴人││││自聯邦商銀屏東分行匯款至│││││││亞太之星公司000000000000│││││││帳戶)││││├──┼───┼────────────┼───────────┼─────┼───┤│2│卯○○│6單位、60萬元(現金)│B○○、25%、15萬元│94.11.4│告訴人││││2單位、20萬元(現金)││94.11.8│││││5單位、50萬元(現金)││95.1.13││├──┼───┼────────────┼───────────┼─────┼───┤│3│a○○│1單位、10萬元(94.12.27││94.12.27│告訴人││││匯款至澳瑪公司0000000000│││││││81號帳戶)││││├──┼───┼────────────┼───────────┼─────┼───┤│4│U○○│6單位、60萬元(94.11.4匯│B○○、12%、7萬2000元│94.11.4│告訴人││││款至亞太之星公司00000000│││││││5124號帳戶)││││├──┼───┼────────────┼───────────┼─────┼───┤│5│庚○○│3單位、30萬元(現金)│B○○、27%、8萬1000元│94.10.25│告訴人││││3單位、30萬元(現金)│B○○、27%、8萬1000元│95.1.9││├──┼───┼────────────┼───────────┼─────┼───┤│6│丑○○│30單位、300萬元(實際上││95.1.25│告訴人││││僅匯款58萬元至澳瑪公司新│││││││竹商銀臺中分行0000000000│││││││1號帳戶)││││├──┼───┼────────────┼───────────┼─────┼───┤│7│M○○│2單位、20萬元(匯款至澳│B○○、19%、3萬8000元│95.1.3│告訴人││││瑪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8│A○○│5單位、50萬元(現金)│B○○、32%、16萬元│95.1.25│告訴人│├──┼───┼────────────┼───────────┼─────┼───┤│9│ 何陳秀 │3單位、30萬元(匯款)│B○○、27%、5萬4000元│95.1.24│告訴人│││蟬│││││├──┼───┼────────────┼───────────┼─────┼───┤│10│E○○│5單位、50萬元(現金)│B○○、27%、13萬5000│95.1.13│告訴人│││││元│││││││ 吳麗美 、5%、2萬5000元│││├──┼───┼────────────┼───────────┼─────┼───┤│11│宇○○│10單位、100萬元(匯款至│B○○、32%、32萬元│95.1.25│告訴人││││澳瑪公司合作金庫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2│T○○│1單位、10萬元(匯款至澳│B○○、19%、1萬9000元│95.1.19│告訴人││││瑪公司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U○○、13%、1萬3000元││││││000000000000號帳戶)││││├──┼───┼────────────┼───────────┼─────┼───┤│13│X○○│2單位、20萬元(匯款)│B○○、19%、3萬8000元│95.1.18│告訴人│││││U○○、13%、2萬6000元│││├──┼───┼────────────┼───────────┼─────┼───┤│14│癸○○│2單位、20萬元(現金)│B○○、27%、5萬4000元│95.1.17││││││己○○、5%、1萬元│││├──┼───┼────────────┼───────────┼─────┼───┤│15│R○○│2單位、20萬元(匯款)│B○○、20%、4萬元│94.11.25│告訴人││││1單位、10萬元(現金)│己○○、5%、1萬元│95.1.17│││││2單位、20萬元(現金)│B○○、27%、2萬7000元│95.4.7││││││己○○、5%、5000元│││├──┼───┼────────────┼───────────┼─────┼───┤│16│ 何王秀 │2單位、20萬元(現金)│B○○、13%、2萬6000元│95.1.17││││蓉││a○○、19%、3萬8000元│││├──┼───┼────────────┼───────────┼─────┼───┤│17│己○○│2單位、20萬元(現金)│B○○、20%、4萬元│94.10.25│告訴人││││3單位、30萬元(其中2單位│B○○、27%、2萬7000元│95.1.18│││││係戊○○○所有,故實際上│││││││僅出資1單位)││││├──┼───┼────────────┼───────────┼─────┼───┤│18│辛○○│1單位、10萬元(現金)│B○○、27%、5萬4000元│94.10.25│告訴人││││1單位、10萬元(現金)│己○○、5%、1萬元│95.1.17││├──┼───┼────────────┼───────────┼─────┼───┤│19│未○○│1單位、10萬元(匯款)│B○○、13%、1萬3000元│95.2.13│告訴人│││││a○○、19%、1萬9000元│││├──┼───┼────────────┼───────────┼─────┼───┤│20│ 林鍾英 │1單位、10萬元(匯款至澳│B○○、13%、1萬3000元│95.1.19│告訴人│││妹│瑪公司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a○○、19%、1萬9000元│95.2.13│││││戶)│││││││1單位、10萬元(匯款至前│││││││述帳戶)││││├──┼───┼────────────┼───────────┼─────┼───┤│21│亥○○│10單位、100萬元(現金)│B○○、13%、13萬元│95.1.4│告訴人│├──┼───┼────────────┼───────────┼─────┼───┤│22│寅○○│2單位、20萬元(匯款)│B○○、27%、5萬4000元│95.1.9│告訴人│││││己○○、5%、1萬元│││├──┼───┼────────────┼───────────┼─────┼───┤│23│g○○│4.5單位、45萬元(95.5.4│玄○○│95.5.4│告訴人││││將現金20萬元交予全耀公司││95.5.5│││││業務員玄○○,另於95.5.5│││││││由玄○○代領25萬元)││││├──┼───┼────────────┼───────────┼─────┼───┤│24│地○○│7單位、70萬元(全耀公司│壬○○、 陳怡玲 │94.12│告訴人││││壬○○代領)│(全耀公司)│││├──┼───┼────────────┼───────────┼─────┼───┤│25│子○○│2單位、20萬元│ 何欣 薇、G○○│95.2│告訴人││││6單位、60萬元│(全耀公司)│95.4││├──┼───┼────────────┼───────────┼─────┼───┤│26│天○○│6單位、60萬元(現金)│ 黃音琪 (全耀公司)│95.3│告訴人│├──┼───┼────────────┼───────────┼─────┼───┤│27│玄○○│1單位、10萬元(現金)│G○○(全耀公司)│95.5.5││├──┼───┼────────────┼───────────┼─────┼───┤│28│P○○│20單位、200萬元(與何欣│壬○○(全耀公司)│94.11至12│││││怡共同至銀行提領)││月間││├──┼───┼────────────┼───────────┼─────┼───┤│29│酉○○│5單位、50萬元(匯款)│黃音琪(全耀公司)│95.3.15│告訴人││││4單位、40萬元(匯款)││95.3.29││├──┼───┼────────────┼───────────┼─────┼───┤│30│S○○│10單位、100萬元(由何欣│壬○○(全耀公司)│95.3月│││││怡代為提領)││95.5月│││││3單位、30萬元(同上)││││├──┼───┼────────────┼───────────┼─────┼───┤│31│乙○○│4單位、40萬元│陳漈瑜(全耀公司)│94.10月│告訴人│├──┼───┼────────────┼───────────┼─────┼───┤│32│戌○○│10單位、100萬元│ 黃于芳 (全耀公司)│同上││├──┼───┼────────────┼───────────┼─────┼───┤│33│f○○│同上│同上│同上││├──┼───┼────────────┼───────────┼─────┼───┤│34│L○○│1單位、10萬元│ 王馨苓 (全耀公司)│同上││├──┼───┼────────────┼───────────┼─────┼───┤│35│c○○│同上│同上│同上││├──┼───┼────────────┼───────────┼─────┼───┤│36│F○○│10單位、100萬元│ 劉伊珊 (全耀公司)│同上││├──┼───┼────────────┼───────────┼─────┼───┤│37│C○○│同上│同上│同上││├──┼───┼────────────┼───────────┼─────┼───┤│38│K○○│同上│陳漈瑜(全耀公司)│同上││├──┼───┼────────────┼───────────┼─────┼───┤│39│V○○│同上│同上│同上││├──┼───┼────────────┼───────────┼─────┼───┤│40│H○○│2單位、20萬元│王馨苓(全耀公司)│同上││├──┼───┼────────────┼───────────┼─────┼───┤│41│D○○│1單位、10萬元│陳漈瑜(全耀公司)│同上││├──┼───┼────────────┼───────────┼─────┼───┤│42│Z○○│10單位、100萬元│同上│同上││├──┼───┼────────────┼───────────┼─────┼───┤│43│丁○○│8單位、80萬元│ 簡子評 (全耀公司)│同上││├──┼───┼────────────┼───────────┼─────┼───┤│44│丙○○│3單位、30萬元│黃于芳(全耀公司)│同上││├──┼───┼────────────┼───────────┼─────┼───┤│45│宙○○│10單位、100萬元│同上│同上││├──┼───┼────────────┼───────────┼─────┼───┤│46│申○○│5單位、50萬元│同上│94.11月││├──┼───┼────────────┼───────────┼─────┼───┤│47│Y○○│20單位、200萬元│宙○○(全耀公司)│94.12月││├──┼───┼────────────┼───────────┼─────┼───┤│48│d○○│10單位、100萬元│G○○(全耀公司)│94.12月││├──┼───┼────────────┼───────────┼─────┼───┤│49│午○○│3單位、30萬元│ 許筱恩 (全耀公司)│95.1月││├──┼───┼────────────┼───────────┼─────┼───┤│50│巳○○│1單位、10萬元│黃于芳(全耀公司)│95.1月││├──┼───┼────────────┼───────────┼─────┼───┤│51│e○○│2單位、20萬元│壬○○(全耀公司)│95.1月│││││2單位、20萬元││95.3月││├──┼───┼────────────┼───────────┼─────┼───┤│52│O○○│5單位、50萬元│玄○○(全耀公司)│95.1月│││││3單位、30萬元││95.3月││├──┼───┼────────────┼───────────┼─────┼───┤│53│J○○│1單位、10萬元│陳佳鈴(全耀公司)│95.2月││├──┼───┼────────────┼───────────┼─────┼───┤│54│b○○│3單位、30萬元│ 蔡芬樺 (全耀公司)│95.2月││├──┼───┼────────────┼───────────┼─────┼───┤│55│壬○○│4單位、40萬元││95.3月││├──┼───┼────────────┼───────────┼─────┼───┤│56│W○○│1單位、10萬元│黃于芳(全耀公司)│95.4月││├──┼───┼────────────┼───────────┼─────┼───┤│57│N○○│7單位、70萬元│玄○○(全耀公司)│95.5月││├──┼───┼────────────┼───────────┼─────┼───┤│總計││352.5單位、3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