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32,600元│93年7月31日│UB0000000│││││行新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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