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40歲
1號甲○○男54歲
號乙○○男43歲
弄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及乙○○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三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