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王心儀 原告 王君豪 原告 王君威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美珠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 林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