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參加由伊所召集之每會新台幣(下同
)一萬元之互助會一會,且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得標,並領取得標會款三十一萬
九千五百元,被告並因而交付訴外人 蔡金 至開立之每張面額均為一萬元之本票予
伊作為清償死會會款之用,詎前開蔡金至所開立之自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每月二十二日到期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八十八年二
月七日、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和八十九
年二月七日先後到期之本票共計二十七張均未獲兌現,迄今積欠未付之死會會款
共計二十七萬元未償,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合會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
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