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謝世章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貳千玖百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邀同被告乙○○及
洪寶巒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約定至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二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八十四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九‧一九計算,如未按期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