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盈佑
被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訴訟代理人 陳碧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 邱美惠 所簽發,經被告、訴外人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
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系爭二紙支票係伊背書轉讓予訴外人新崧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新崧實業有限公司再持以向原告票貼,故票款應由新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