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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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二六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九日嘉市警二刑社
字第○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新台幣玖仟元。
扣案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許。
 ⑵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前(台電大樓前馬路中央分隔島)
 ⑶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用之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
○○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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