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三四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高市
警三(壹)分刑字第七四四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扣案之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一之八號「桂林美容坊」內。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梁源樓 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男子梁源樓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使用過之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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