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順州
訴訟代理人 陳碩鴻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
佰壹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約定至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