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40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218,044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欠12,5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