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路○○巷○○號7樓,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