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群砂石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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