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群砂石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