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8年10月27日北縣警樹刑字第0980032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2小包(毛重4˙51公克、淨重3˙51公克)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9月18日16時50分。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街○○○號前。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98年9月18日16時50分許,於台北縣樹林
市○○街○○○號前,經本分局員警攔檢,自動交付K他命2小
包(毛重9.58公克),經詢據移送人甲○○坦承吸食該毒
品詳情錄供在卷。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
(3)K他命2小包(毛重4.51公克、淨重3.51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2小包(毛重4.51公克、淨重3.51公克)係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甲○○所有,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