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7日向原告申
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被告
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約定
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
應還之金額。詎料被告至98年6月5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
同)435,396元未清償,其中本金281,387元及利息154,009
元未清償,依約定書第2、9條之約定,被告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借款,且應付還本日
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
YouBe申請書、帳務明細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
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4,74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
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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