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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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翔(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MulanHayu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2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毒偵字第427號被告李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2.19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開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被告供販賣所用而於另案犯販賣毒品行為時為警查扣,已據被告於警詢供述甚明,且其該另案販賣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判決判刑並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毒品確定,且已執行在案,有被告民國109年10月7日警詢筆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是本件聲請意旨就被告另案所犯販賣毒品扣案並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於本件施用毒品不起訴處分案件,重複聲請依上揭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