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16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吳曜儒
       張江祥
       陳盈誌
被   告  謝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啟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