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16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吳曜儒
張江祥
陳盈誌
被 告 謝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啟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16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吳曜儒
張江祥
陳盈誌
被 告 謝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