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威成
法定代理人  楊紅英
       林振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4年3月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成強賣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原子筆壹組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2月25日17時2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以新臺幣200元強賣原子筆1組2枝。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二)被害人 許聖欣 之調查筆錄。
(三)強迫推銷蒐證影片擷取畫面。
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3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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