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素蘭

訴訟代理人  鄭儀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成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4月
2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上訴
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
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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