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徐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徐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